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354號
原 告 朱陳金興
朱陳勤
朱陳薇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
複 代理人 左自奎 律師
被 告 邱張玉英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複 代理人 呂明修 律師
謝昀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7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依首揭規定,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