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354號
原   告  朱陳金興
       朱陳勤
       朱陳薇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
複 代理人  左自奎 律師
被   告  邱張玉英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複 代理人  呂明修 律師
       謝昀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7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依首揭規定,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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