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鈞元
法定代理人  陳昭如
       石人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鄧榮翔

法定代理人  余玉英
       鄧運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2,82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1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佐,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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