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張蕎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垂來曾德杰 間請求解除地役權事件,聲
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2人就其所有坐
落新竹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登記之地
役權,應予解除。參諸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該地役權之
權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04,0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04,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本件先行調解,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
2,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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