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陳忠被告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許天德 代理人被告 許天助 共同 張淑媛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錩公司)於民國104年2月5日(原告起訴狀誤載為98年10月15日)邀同被告許天德、許天助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借款期間及償還方式、利息均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之約定,如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群錩公司所簽發之票據自105年2月起陸續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約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許天德、許天助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稱:確實有與原告訂立授信契約書,並以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屬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再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40條及第273條第1項復有明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99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99,901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惠如附表:
┌─┬──────┬─────────────┬────────────────────────┐│編│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號│)│││├─┼──────┼─────────────┼─────────────┬──────────┤│1│4,990,000元│自10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5年6月2日起至105年12月│自105年12月3日起至清││││,按週年利率3.616%│2日止,按週年利率0.3616%│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232%│├─┼──────┼─────────────┼─────────────┼──────────┤│2│1,200,000元│自10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5年6月2日起至105年12月│自105年12月3日起至清││││,按週年利率2.94011%│2日止,按週年利率0.294011%│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88022%│├─┼──────┼─────────────┼─────────────┼──────────┤│3│2,900,000元│自10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5年6月2日起至105年12月│自105年12月3日起至清││││,按週年利率3.6%│2日止,按週年利率0.36%│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2%│├─┼──────┼─────────────┼─────────────┼──────────┤│4│900,000元│自10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5年6月2日起至105年12月│自105年12月3日起至清││││,按週年利率3.59778%│2日止,按週年利率0.359778%│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19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