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七號
上訴人甲○○叢雙陸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家上字第一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判例。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間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所定應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關係存在,上訴人以其受被上訴人遺棄為詞,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扶養費美金十萬元,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等情,僅泛言指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究竟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