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述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甲○○及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伍萬玖仟元(91平方公尺×149,000元/平方公尺=13,5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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