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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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71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泛日企業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2月30日下午2時48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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