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15號原告源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朱永正 被告昌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0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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