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2850號、第3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一三號案件偵查中,而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併案審理之案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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