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因與其妻乙○○發生爭執,竟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一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高雄縣○○鎮○○路○○○巷○○○號前,持木棍擊破其妻所有牌照N九─八一一六號自小客車之車窗,而致生損害於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