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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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4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8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四、五行所載「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有期徒刑10月之科刑宣告。」等詞,應更正為「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有期徒刑11月之科刑宣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