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三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對於其竊盜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職是,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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