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八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根據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量刑太輕及諭知緩刑不當云云。惟查被告盜用其妻之信用卡,共刷卡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九十七元,已於銀行通知後繳清帳款,情節輕微,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緩刑二年,並無不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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