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581、58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聲請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150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6年5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洪珮婷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