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聲請人聲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減刑後,雖均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逾6月者,即與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有誤會,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8日│95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5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5849號│字第5849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4號│96年度訴字第124號│││││││實├────┼─────────┼─────────┤│審│判決日期│96.03.05│96.03.05│├──┼────┼─────────┼─────────┤│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4號│96年度訴字第124號│││││││決├────┼─────────┼─────────┤││判決確定│96.04.02│96.04.02│├──┴────┼─────────┼─────────┤│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