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16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甲○○
43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6年2月2日起至126年2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96年2月5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2月2日簽立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1份,向聲請人借用7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2月9日起至101年2月9日止,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攤還至96年6月20日止,即未再行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656,901元,及自96年
6月21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影本、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6年度拍字第3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宜蘭市│宜蘭│乾門│147-21│建│││87│1/3│││1││││││││││││├─┼───┼────┼────┼────┼───────┼─┼────────┼──┼──────┼──────┼─────┤│00│宜蘭縣│宜蘭市│宜蘭│乾門│147-24│建│││33│1/6│││2││││││││││││└─┴───┴────┴────┴────┴───────┴─┴────────┴──┴──────┴──────┴─────┘┌──────────────────────────────────────────────────────────────┐│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1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40│宜蘭縣宜│宜蘭縣宜│住家用鋼│第3層6│││││65.27│││平方│全部│││1││蘭市西後│蘭市宜蘭│筋混凝土│5.27││││││││公尺││││││街133巷1│段乾門小│加強磚造│││││││││││││││之2號│段147之2│3層││││││││││││││││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