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0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7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第三人 童鎮文 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註:原僅擔保相對人之債務,94年7月26日增加債務人,變更為同時擔保其與第三人童鎮文之債務,並辦妥變更登記),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7月11日起至134年7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查:
(一)相對人於①94年3月20日簽立現金卡貸款約定書1份,向聲請人借用100,000元,約定利息固定以年利率18.25%按日計息,借款期限為現金卡啟用起1年,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同意,得繼續延長1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若本約期限屆滿未延長時,立約人應即將本息如數清償。逾期清償,另有延滯違約金、逾到期日違約金之約定;②94年7月26日簽立借據2份,分別向聲請人借用750,000元及50,000元,其中750,000元之借款期間為94年7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50,000元之借款期間為94年7月29日起至101年7月29日止,並各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一債務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就上揭①、②所示之債務,僅分別攤還至如借款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前1日止之本息即未再行繳納,依上開約定,全部未償借款應視為到期,尚欠如借款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二)又第三人童鎮文於94年7月26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1份,向聲請人借用2,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9日起至112年6月29日止,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童鎮文僅攤還至96年7月29日止之本息,即未再行繳納,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亦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11,619元及自96年7月30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借據影本、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影本、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6年度拍字第30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五結鄉│大吉││1195│建││40│64│24/1000│││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369│宜蘭縣五│宜蘭縣五│住家用鋼│第1層│第2層│第3層│第4層││192.59│屋簷平台│16.96│平方│全部│││1││結鄉三吉│結鄉大吉│筋混凝土│52.32│49.49│49.49│41.29│││等4項││公尺││││││路108號│段1195地│造4層││││││││││││││││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