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執字第2370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97年5月20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嗣再傳喚受刑人於97年6月30日到案執行,亦未到案,復經拘提無著,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7月23日以彰檢良執辛緝字第1199號發布通緝在案;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上開通緝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