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各零點肆柒公克及零點零叁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107、108、10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各0.47公克及0.03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評定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以94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5月31日執行至94年6月22日,嗣因病停止戒治,復於96年5月16日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因評定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7年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07、10
8、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為憑;又扣案白色粉末2包經鑑定均為海洛因(淨重各為
0.47公克及0.0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9900號鑑定書、同局調科壹字第140011213號鑑定通知書各1紙附卷為憑,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洵堪認定。
綜上各節,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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