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904號
原   告  王仁志
被   告  王美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涵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
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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