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71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複代理人 朱一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宇 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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