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被告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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