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黃若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正 間請求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