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小字第13號
原 告 蕭勝壬
訴訟代理人 陳悉雲
被 告 陳昱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蕭勝壬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而兩造已合意
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等情,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足憑,
是依前開法條,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兩造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