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
原   告 王 瑾
       林士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
被   告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聲華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六年度他字第八一一四號
偽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被告指述證人 簡寶香 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7日言
詞辯論期日所為證詞涉有偽證之犯罪嫌疑,已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業經分106年度他字第
8114號案件偵查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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