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11號原告 賴宥任 原告因交通裁決提起訴訟,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2、起訴之聲明。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倘若原告欲對被告裁決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即應於訴之聲明欄位表明「原處分撤銷」;原告未載明訴訟標,應予補正(例如:民國108年9月10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原告亦未載明提起本件訴訟之事實與理由,亦應補正。
二、原告應於上揭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其繕本各ㄧ份於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