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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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開發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更一字第2號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更一字第2、3號給付工程開發費用、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995,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