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開發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更一字第2號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更一字第2、3號給付工程開發費用、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995,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立山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