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9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交上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交上字第95號上訴人 賴宥任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1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不合法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11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四、結論:上訴不合法。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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