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號聲請人 廖威森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複代理人 江沁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鍾隆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係指該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又所稱犯罪嫌疑,亦以刑事法院認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即可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9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伊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訴字第1071號刑事案件被告,該案係相對人幫訴外人 彭石松 告伊,阻止伊傳賭博電玩被自殺證人在法院簽字,法院交代不要讓伊進入,並當眾與證人勾串證詞,背後是龍潭公務貪污案賭博電玩案新臺幣五億元不法利益等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於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聲請人目前並無106年度桃訴字第1071號刑事案件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況聲請人亦未證明上開刑事案件之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解決,本件訴訟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