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一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戊○○
甲○○
右當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柒拾玖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
向原告借用用新台幣(下同)一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