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八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高市警
三(壹)分刑字第0一一0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金都旅社二0一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之代價與男子 李耀輝
事姦淫行為。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人即男客李耀輝於警訊中之證詞。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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