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楊清本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安雄 、 楊國良 、 楊嘉文 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9,017元,惟其起訴狀所載計算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有下列明顯錯誤:其一,就訴請分割之10筆土地價額計算錯誤,原告應詳列出其計算式並檢查有無錯誤;其二,就訴請分割之3筆房屋,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完整之價額,並按所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