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494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10月24日以92年度簡字第1783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92年11月24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間內仍不知悛悔,復因違反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3年10月29日以93年度簡字第4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3年12月8日確定,因認有刑法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所犯上述2案件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
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