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葉乃源 相對人甲○○原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及其退郵信封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馬文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