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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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3年1月19日當庭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千元,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