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23號原告 廖智蘭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被告 孫健玲 訴訟代理人 蔡涵如 律師
廖傑驊 律師 張清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本懿 律師被告和平賞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麗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君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和平賞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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