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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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楊正修 相對人 吳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①104年2月2日②104年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2,800,000元②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①104年5月1日②104年5月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為①3,360,000元②360,000元),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1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0-2│建│1352.00│10000分之10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3│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8層樓房│59│59│平│鋼筋│10│平│全部│││04│五妃街15號三│西區南寧│鋼筋混凝│.5│.5│方│混凝│.8│方│││││樓之6│段20-2地│土造│0│0│公│土造│3│公││││││號││││尺│││尺││├──┴─┴──────┴────┴────┴─┴─┴─┴──┴─┴─┴───┤│共有部分:南寧段228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共有部分:南寧段228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