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88號原告鉅識測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吳昆達 律師 楊雨錚 律師被告宇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略以:被告承攬嘉南農田水利會所發包之「烏山頭水庫淤積浚渫工程」,並將該工程之沉沙池測量與水庫容積測量部分委由原告進行測繪,原告共計完成四次水容積測量及簽證報告,並將測量成果提交被告公司提交予嘉南農田水利會,上開工程已至完工驗收階段,惟被告迄未給付承攬報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被告對於本院有無管轄權乙節,陳述意見如下:被告之營業所在地為屏東,依以原就被原則,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原告提及之契約關係,兩造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被告係向嘉南農田水利會承包上開「烏山頭水庫淤積浚渫工程」後,再將其中沉沙池之測量及水庫容積測量部分委由訴外人加士達公司施作,只要出具之報告為具有執照之測量公司完成即可,至於報告由何公司完成被告不清楚,亦無權干涉。據伊瞭解:加士達公司是將此部分工程委由綠量公司施作,而綠量公司與原告公司則為關係企業,因為施作之測量工程有瑕疵,雙方有糾紛…,。加士達公司施作的工程款已經撥付給該公司,本件工程因原告與加士達公司間之爭議,導致結算時候原工程款一千多萬元被扣款,實際只剩五百多萬元,伊也是受害者等語。
三、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係以兩造間有承攬契約關係,且債務履行地位於本院轄區為其論據,然經本院訊問:
㈠被告法定代理人表示:伊向農田水利會承攬工程後,將其中
包含本件測量部分發包予訴外人加士達公司施作,而加士達公司再將測量工程委由訴外人綠量公司施作,雙方有簽立工程簡約,原告公司與綠量公司關係密切,只要完成測量報告者具有合格執照即可,至於由何人實際完成伊無權干涉。伊公司與原告公司完成不熟,去年不知道幾月時原告公司打電話說與加士達公司的測量費用有問題,要伊跟加士達公司聯繫,請該公司付款,…,伊請加士達公司過來,加士達公司的郭太太過來時,有拿一張綠量公司與加士達公司簽的合約資料,伊告知郭太太原告公司方面表示加士達公司方面有積欠測量費用,郭太太說關於測量部分與原告有糾紛,伊就打電話給原告法定代理人希望三方面一起談,但原告法定代理人都沒有來談等語,並提加士達公司與綠量公司往來函文及工程簡約供參。
㈡原告法定代理人表示:伊為綠量公司股東,綠量公司負責人
是伊太太,伊不否認綠量公司與加士達公司有合約關係,合約事項就是完成烏山頭水庫的測量報告。證物一(即工程簡約)之工程項目與本件請求測量報告的費用是一樣的。…伊向加士達公司請款,該公司推託說款項還在被告那裡,因為被告沒有付款,所以沒辦法付款,後來伊再向加士達公司請款,該公司就不給付等語。
㈢由上開兩造陳述可知,原告明知施作之測量報告,實為加士
達公司委由綠量公司施作,之前為本件測量報酬之事,已向加士達公司請求付款,遭該公司拒絕後,復轉向被告公司請求協助向加士達請款。是本件測量報告契約顯然存在於綠量公司與加士達公司之間,原告公司因與綠量公司關係密切,故為實際完成測量報告者。實則,原告並非訟爭測量報告承攬契約主體,被告與原告亦無任何契約關係可言。本件兩造間就訟爭測量報告之工程並無任何契約關係,自無債務履行地可言,原告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乙節,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兩造間就訟爭測量報告工程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以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為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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