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8號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8,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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