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陳魁元
鄭峻明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二八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曾犯有盜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確定,仍到案執行,並未有逃亡紀錄,詎其兄長竟利用被告因本案羈押期間,屢有調戲其妻行為,因認其妻生性悲觀,情緒不易控制,並有二次自殺紀錄,為免其妻遭人侵害,乃依法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一、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實,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聲請意旨所認惟恐其妻受其兄長侵害等節,不僅應由其妻另尋司法保護,方屬的論,且與被告本案涉犯情節無涉,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郭文通法官邱基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