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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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14號聲請人 湯文龍 代理人 謝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85-ND-058396│股票│1│1000│├──┼──────────┼───────┼──┼──┼──┤│002│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914│股票│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