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八二號
上訴人丙○○上訴人乙○○上訴人丁○○上訴人戊○○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