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更(一)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徐傑禹選任辯護人陳建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傑禹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傑禹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5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5年8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