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6號上訴人 湯朝翔 被上訴人 陳友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前經本院103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是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得暫免繳納裁判費。至上訴人就反訴部分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6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6766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