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85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告 何唯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