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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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85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告 何唯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歷審裁判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2 年度 竹北小 字第 185 號裁定(112.03.2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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