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65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能容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到院:
㈠起訴狀檢附數份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系爭車輛)修復估價單,原告應說明係以何份估價單計算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如係加總計算,則應提出鈑金、零件與烤漆加總計算之明細表。
㈡提出系爭車輛修復前後之彩色照片。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