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65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林語彤

凃福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能容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到院:

㈠起訴狀檢附數份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系爭車輛)修復估價單,原告應說明係以何份估價單計算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如係加總計算,則應提出鈑金、零件與烤漆加總計算之明細表。

㈡提出系爭車輛修復前後之彩色照片。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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