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200號
原 告 吳秋香
訴訟代理人 周揖能
被 告 呂明宗
呂宗城
林天福
王俊欽
鄭耀嘉
謝坤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103年8月
19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3年9月2日宣示判決。查本件被告呂
明宗、呂宗城現在新竹監獄執行中,有全國前案資料查詢二件附
卷可稽,該二被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經合法送達,本件尚有應
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