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3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被   告  林妤玟林沂臻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3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8月5日上午9時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9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智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