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32號聲請人 黃緒烽 即容新車業相對人 藍元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二、本件聲請裁定准予執行之金額係聲請狀所列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是否正確?(如實際聲請金額逾新台幣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者,依法應納新台幣一千元之聲請費,本院前係以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之聲請金額命補納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