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簡威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房業 純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
  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未載明被告房業純之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
   房業純住居所,或年籍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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