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簡威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房業 純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
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未載明被告房業純之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
房業純住居所,或年籍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